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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教育局發佈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」校事會議之召開及流程

新北市教育局發佈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」校事會議之召開及流程
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:教師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,未通報致再度發生等行為。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:偽造、變造或湮滅毒品危害證據。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:體罰學生。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:行為違反相關法規。
第16條第1項: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,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。
三、關於「教學不力、不能勝任工作」之具體事實,請參照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函辦理,並附上比較表。另有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QA彙整表」,請各校務必依該規定及程序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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